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0837號
TCDV,114,司執,120837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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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0837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千容即黃秀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,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屏東 縣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 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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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