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6975號
TCDV,114,司執,116975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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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6975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
           設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鍾薏穎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千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 債務人勞保、集保、郵局開戶、財產、所得等資料,核其應 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、 居所所在地於本院轄區,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臺南市,此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可推定其住所於臺南 市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 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3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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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