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5766號
TCDV,114,司執,115766,2025071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76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峯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觔斗雲大車隊股 份有限公司之應領車資、營利、報酬及其他所得債權,經查 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