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42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至2
樓、6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谷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睿縯即陳永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 債務人勞保、保險、郵局開戶資料,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。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於本 院轄區,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彰化縣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可推定其住所於彰化縣,本件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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