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739號
債 權 人 周儒妘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志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 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南投市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