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8141號
TCDV,114,司執,108141,2025070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8141號
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   
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ENILINE BULACLAC MANGAYAO(吉妮)間給付
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雇主資料後 執行其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,經該署函復債務人現服務於 第三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,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新竹市, 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(外勞)-明細內容在 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