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3年度,67號
SCDV,93,重訴,67,20050907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
原  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被   告 甲○○
            號
被  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60
9,3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,5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
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永榮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7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