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
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號
被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60
9,3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,5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
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永榮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