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7088號
債 權 人 廖婉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家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千品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,非 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