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173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美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遠雄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 臺北市信義區、松山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且債權人所提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亦非本院所查詢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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