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365號
TCDV,114,司催,365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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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

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與前次聲請相符之印文(如附件)過院參辦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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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