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聲 請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提出與前次聲請相符之印文(如附件)過院參辦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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