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
聲 請 人 林秀華即潘朝培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潘朝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二、潘朝培之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三、潘朝培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。
四、請提出潘朝培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
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