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6號
債 權 人 林柏翰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宜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㈡請陳報債務人黃宜萱及其「全體」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,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,應敘明其理由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