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
上 訴 人 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
被 上訴人 日月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嘉琪律師
宋天祥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8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黎秀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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