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呂承謚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芳郁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芳郁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所已辦理
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
所所在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資料查詢
結果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