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560號
TCDV,114,司促,20560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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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
債 權 人 乙○○
丙○○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丁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
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。
㈡被繼承人鄭振炳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、繼承人有無向法
院為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

㈢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
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㈣確認委任狀此致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

㈤確認債權人「溫」家辰之姓名究為「丙○○」或「温家辰
?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及與姓名相符簽章。
㈥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(除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外,其中新
台幣19,570元執行費用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
字第13753號受償自不得重覆請求)。
㈦又債務人鄭OO、鄭OO係未成年人,請具狀列明其法定代理
人,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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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