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國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捌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國慶於8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。
(二)債務人迄114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,088元整未為清償(
消費款46,625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763元整及違約金700
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46,625元
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
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督促其履行。謹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