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228號
TCDV,114,司促,20228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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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白政宏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九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2
0日向債權人借款41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4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6,9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㈡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
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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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