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199號
TCDV,114,司促,20199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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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19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吳璧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陸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吳璧芩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,邀第三人魏麗香(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,111年8月26日歿)為其連帶
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,金額417,637元整,
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
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
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
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惟債務人吳璧芩於應還款日114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
,迄今尚欠本金298,066 元整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債
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
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償全部借款本息。
(三)依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15月5日司繼字第968號表示,
被繼承人魏麗香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,111年8月
26日歿)之繼承人吳依珉吳裴珊、吳璧芩、魏麗花、魏維
貞、魏維信、魏維堅、吳美、魏木盛已聲請拋棄繼承。
(四)為此,狀請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
條之規定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為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司法院網站之家事
事件(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單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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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