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101號
TCDV,114,司促,20101,202507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
債 權 人 劉芊卉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聖貽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釋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LINE對話相對人
為本件債務人王聖貽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㈢提出債務人王聖貽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)最新戶籍謄本正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