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
債 權 人 劉怡君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淳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14年7月1日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
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台端任職至7月16日止,何以自
7月1日即起算利息)。
㈡提出債務人永淳興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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