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
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芷妤、林睿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林睿閎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正全體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