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0年度,452號
SCDV,90,訴,452,200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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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0年度訴字第452號
上 訴 人 丙○○
      甲○○
被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      戊○○
      乙○○
      陳正芴
      潘陳青松
      許炳華
      陳香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0年度訴字第452號請求償還犯罪被害
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013,0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47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秀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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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