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906號
TCDV,114,司促,19906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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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賴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貳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當期(月)
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
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賴芬於民國091年0
5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
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
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
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
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
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
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
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
)。 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6月02日止共計
消費簽帳新臺幣54,082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52,549
元為自民國091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02日之消費款
,新臺幣1,533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
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
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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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