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886號
TCDV,114,司促,19886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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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吳振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之星)
於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日合併,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,台
灣之星為消滅公司(附件),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,故
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,此合先敍明。
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。
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49998元(如附件繳
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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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