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849號
TCDV,114,司促,19849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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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9號
債 權 人 何宗霖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語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,若有此約定,並
提出相關釋明資料,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
部分之金額,併請具狀敘明已到期之金額、計算式,及更
正請求金額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〝民國114年3月12日〞起算之記載是否有
誤?(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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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