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848號
TCDV,114,司促,19848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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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
債 權 人 周炯志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庭妤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46,758元之計算方式,請求
金額46,758元是否有誤?如有違誤,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
更正聲請狀繕本5份(依所附轉帳通知代墊保險費為3,288
元,惟對話截圖係以3,388元列計核算)。
㈡提出債務人廖庭妤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即釋明所附對話紀
錄截圖之對話對象為債務人、所附匯款通知轉入帳號為債
務人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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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