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參拾陸元,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壹
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,⑵新臺
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
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五⑵按年息百分
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。
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
豪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