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837號
TCDV,114,司促,19837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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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莊凱婷
債 務 人 宇禾實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胡惠琪

債 務 人 吳立民

美枝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玖佰肆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其超過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零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其超過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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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宇禾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禾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