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2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許添棟
債 務 人 董祝伸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
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
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
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零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
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