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765號
TCDV,114,司促,19765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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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曾敏軒


陳美榆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借款人曾敏軒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陳美榆為連帶保證
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叁拾萬元放款借據,茲依兩造間放
款借據之約定,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
期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」撥款,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
105,810元(下稱本件借款),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
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
還期間之原則,按月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
金或本息時,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(放款
借據第七條約定)。
(二)依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,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
息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
時,亦同。又前條第1款約定甲方(即借款人)應負擔之
利率為1年期定期郵儲金(現為1.685%)加0.15%計息,惟
聲請人為體恤學生經濟負擔,自99年9月1日起自行吸收
當次指標利率調升之漲幅0.06%,故目前學生實際負擔
部分為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.15%減0.06%浮動計息(
目前貸款利率為1.685+0.15-0.06=1.775%)。
(三)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,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
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
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
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
,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,如因約定視為全部
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
( 114年7月18日 )起,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
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%(該合計
數下稱遲延利率)固定計算,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
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六個月
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六個月以上
之超過六個月部分)計算。
(四)借款人自11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
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,迭經催討無果。
茲依借據之約定,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,追
討全部借款本息。然債務人陳美榆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
證人,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976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715元 陳美榆曾敏軒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114年7月17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70715元 陳美榆曾敏軒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715元 陳美榆曾敏軒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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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