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744號
TCDV,114,司促,19744,202507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744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成添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凱成食品行商業變更登記資料(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
,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)。
㈡承上,如凱成食品行之最新負責人已非許定凱,又獨資商
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,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
簽立當時之負責人。
㈢提出債務人許定凱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
㈣逾期還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。
㈤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、聲請理由所載金額新臺幣75,772元
與聲請金額新臺幣97,202元請求不一致,請釋明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