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71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陳品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薇寧、洪子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。(債務人洪子瑜為一般保證人,依民法第745條,保證人
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,對於債
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