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蔡津美
黃達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蔡津美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附進修專
校時,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9月26日邀同債務人黃達堃為連
帶保證人,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80萬
元之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一紙,動用期限自105年12月2
7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並約定應於本
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,每滿一個
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。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
請人提出3筆撥款通知書,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
人。
(二)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
旨: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息時,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(三)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: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
時,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
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
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
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
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。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
借款債務,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
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
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
114年3月18日,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.775%另加計年利率1%
固定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.775%,前項所定之違約金,其利率
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六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(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) 計算。(四)詎
債務人即借款人蔡津美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。迄今尚欠本金25,89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未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放款借據條
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
,應一次全部清償。債務人黃達堃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,有放款借據(就學貸
款專用)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,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核
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(一)放款借據影本1紙(二)申請撥款通知書3紙(
三)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95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90元 黃達堃、蔡津美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5890元 黃達堃、蔡津美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90元 黃達堃、蔡津美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