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527號
TCDV,114,司促,19527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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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
債 權 人 徐子晉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家華之釋明文件。
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(如存摺封面影
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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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