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債 權 人 徐子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家華之釋明文件。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(如存摺封面影 本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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