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
債 權 人 博賢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易姍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適用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
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
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,
依卷附人才徵聘委託合約書影本第五項其他約款第9款雖有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惟依首揭規定,仍應由債務人為被
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,查本件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苓
雅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,本件債權人僅
依據卷附合約書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
,於法自有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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