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519號
TCDV,114,司促,19519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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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9號
債 權 人 佳福i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昊勳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明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管委會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管委會名稱相
符之印文。
㈡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。
㈢提出債務人於113年12月5日駕駛車輛於地下停車場逆向行
駛之釋明文件。
㈣提出催繳費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
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
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費用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
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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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