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518號
TCDV,114,司促,19518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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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8號
債 權 人 佳福i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昊勳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銘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名稱是否誤載?請查明更正(因與
印文「佳福i幸福管理委員會」不一致)。
㈡請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。
㈢請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㈣請提出債務人於地下停車場逆向行駛之釋明資料。
㈤請陳報債務人謝銘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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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