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
債 權 人 聚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尤家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
。(依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聚德科技有限公司與債
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)
㈡提出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㈢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?(新臺幣17,009,222元或新臺幣17,3
69,222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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