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0號
債 權 人 王鈺煊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于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王鈺煊之簽名或蓋章。
㈢請提出違約金得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及違約金16,500
元之計算式。
㈣請陳報公證處簽立書面之合約書影本。
㈤請提出債權人在外短期租金23,300元之釋明資料。
㈥請提出債權人傢俱訂金6萬元之釋明資料。
㈦請提出精神慰撫金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㈧請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于蘋之釋明資料
㈨請陳報債務人黃于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