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
債 權 人 蕭國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寶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
本票)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。
㈢倘欲請求利息,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