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473號
TCDV,114,司促,19473,2025071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47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張鴻裕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伍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
十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張鴻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
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27日起,
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
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
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
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
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
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
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