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分期借款手續費新臺幣9,55 1 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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