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3293號
TPDV,106,司促,13293,201708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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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分期借款手續費新臺幣9,55
  1 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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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