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
債 權 人 江驊格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、史瑞颺、史竣鎧發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
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
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
債務人公司設址於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號1樓,有本院依職權查
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另查債務
人史瑞颺、史竣鎧現設籍之住所均為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巷0號
5樓之3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
果可憑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本
院對其三人均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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