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5號
債 權 人 虎嘯東村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龍祖芳
代 理 人 羅安助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元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為「虎嘯東村管理委員會 龍祖芳」之記載是否
有誤?陳報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
之戶籍地址,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(如管理委員會代收),
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
有疑,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
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,以釋明催告
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。)
㈢提出債務人周元德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。
㈣提出債務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之1之最新第一類建物
謄本正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