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2號
債 權 人 協昌軸承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素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元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軸承一批金額為何?
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訂購單、送貨單、
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。)
㈢提出約定債務人應於4月10日給付貨款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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