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259號
TCDV,114,司促,19259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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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59號
債 權 人 陳典儀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崇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
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
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,此有個人戶
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附卷可稽。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
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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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