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209號
TCDV,114,司促,19209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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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9號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秉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李秉宸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
㈡確認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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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