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148號
TCDV,114,司促,19148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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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14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林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
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
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查債務
林畯鋐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
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
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次查,依約定
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
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
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
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
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
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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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