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103號
TCDV,114,司促,19103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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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10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潘杰勳即潘冠中



潘志群


王瑞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潘杰勳即潘冠中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
時,於民國(以下同)103年8月1日邀同債務人潘志群
王瑞芬為連帶保證人,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
幣(以下同)80萬元之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一紙,動
用期限自103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
業之日止,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
一年之次日起開始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
還本息。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3筆撥款通
知書,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。
(二)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
旨: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利息時,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(三)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: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
時,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
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
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
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
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
。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,不依約清償經聲請
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
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
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3年10月25日
,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.775%另加計年利率1%固定計算
後之年利率為2.775%,前項所定之違約金,其利率應改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六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(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) 計算。
(四)詎債務人即借款人潘杰勳即潘冠中自113年4月10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債務。迄今尚欠本金21,460元整及如請求標
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
之不理,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
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應一次全部清償。債務
潘志群王瑞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,有放款借據(就學貸
款專用)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,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(一)放款借據影本1紙(二)申請撥款通知書3紙(三
)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9103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460元 王瑞芬潘志群、潘杰勳即潘冠中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1460元 王瑞芬潘志群、潘杰勳即潘冠中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460元 王瑞芬潘志群、潘杰勳即潘冠中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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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