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籃聆雅
債 務 人 籃珮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參拾陸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籃聆雅前就讀明台高中、朝陽科技大學進修
部時,邀債務人籃珮云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
就學貸款八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39,54
8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
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
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
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
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籃聆雅自114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
,迄今尚欠279,336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
人籃珮云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
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